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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版权收益提成试行办法
2016-02-10     (点击: )

((83)科发出字0377号)

  • 第一条为了保障作者的正当权益,贯彻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鼓励科技人员创作,并调动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 第二条在下述情况下,作为本职工作或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作品”),组织创作作品的单位或作者所在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对其版权收益(作品在发表或被他人使用时所得的报酬,如稿酬、被改编或翻译所得的报酬,下同)原则上应予提成。1.由单位组织著、译、编的图书、教材、文集、图志或创作(制作)的视听作品所得的收益;

    2.由院或院属单位组织的科学考察、社会调查的考察(调查)报告或将所得资料整理汇编成其他作品所得的收益;

    3.作者直接和主要利用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基本资料整理而成的作品所得的收益;4.直接表现计划内项目的科研成果或其他工作成果的作品所得的收益。

  • 第三条第二条所述作品的版权收益,按如下标准由单位提成:版权收益在四十元(含)以下的,免予提成;在四十元以上的,其超过四十元的部分,单位提成15%;个别由单位提供较多条件的图志、汇编等作品的版权收益,提成比例要适当提高,由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第四条在下述情况下创作的作品,其版权收益一律归作者所有,单位不予提成。1.业余创作的不直接表现本职工作成果的作品;2.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根据作者长期工作积累或生活积累而创作的作品;3.离休、退休人员和待分配人员创作的作品。

  • 第五条由本单位同外单位(包括院属单位之间)合作创作的作品,凡由本单位组织或以本单位作者为主创作的,从版权收益中支付外单位作者的报酬后,应予提成的,再由单位提成;凡参加外单位组织或以外单位作者为主创作的,按作者所得实际报酬,应予提成的由单位提成。

  • 第六条作品中使用的他人创作的相对独立的部分作品(文、图、摄影作品、书法等),各部分作品的作者得按各自对整个作品的贡献大小取得相应的版权收益。应予提成的,比照第五条处理。但作品中合理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则不必向被引用作品的作者付酬。

  • 第七条版权收益提成,纳入单位收入。

  • 第八条版权收益提成由提成单位的财务部门执行。出版者或其他使用作品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向作者付酬的,作者应及时交纳应予提成的部分。

  • 第九条由单位组织集体创作的作品,其版权收益在提成后由单位按实际贡献合理分配给署名作者和其他直接参加创作作品的作者。

  • 第十条本试行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在国外发表的作品。外汇收益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 第十一条本试行办法从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起试行。院转发的以及各分院、院属各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办法,凡与本试行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试行办法执行。

上一条: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教材及其他著作稿酬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
下一条:文化部出版局关于实行《美术出版物稿酬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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