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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评选2010年苏州市实施商标战略示范乡镇(街道)和示范企业方案的通知
2015-07-17     (点击: )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评选2010年苏州市实施商标战略示范乡镇(街道)和示范企业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2010〕13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关于评选2010年苏州市实施商标战略示范乡镇(街道)和示范企业的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四日

关于评选2010年苏州市实施商标战略

示范乡镇(街道)和示范企业的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及《苏州市关于实施商标战略建设品牌强市的实施意见》,认真评选2010年苏州市实施商标战略示范乡镇(街道)和示范企业,特制订本方案。

一、时间安排

(一)申报时间:5月4日至5月31日;

(二)初审推荐:6月1日至7月31日;

(三)审核确定:8月1日至9月30日。

二、申报程序

(一)示范乡镇(街道)和示范企业申报。

申报苏州市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乡镇(街道)、示范企业须如实填写《苏州市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乡镇(街道)申请表》、《苏州市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商标战略实施示范报告(3000字以内)及其它相关材料,报各市、区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初审推荐。

各市、区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结合本地申报情况,对申报的乡镇(街道)、企业进行考察筛选,报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推荐名单,每市、区推荐一个乡镇(街道)和一家示范企业,并于2010年7月31日前上报苏州市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审核确定。

市商标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对照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根据各市、区推荐名单,确定2010年度苏州市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乡镇(街道)、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四)颁发证书、铭牌。

三、奖励措施

(一)对认定为苏州市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乡镇(街道)的乡镇(街道),工商部门在其创建省级、市级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建设上予以优先扶持。对品牌培育基地和企业商标战略实施上优先指导、协调、培训、咨询和服务;在商标国内外注册、商标许可使用、驰著名商标培育等需求上进行优先指导;对品牌培基地及相关企业在发展规划、品牌策划、法律维权等方面提供跟踪服务;对辖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基地企业商标,纳入跨市维权网络,组织商标专项执法行动和跨市打假维权行动;帮助品牌培育基地企业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企业资信评级。

(二)对认定为苏州市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的企业,税务、商务、海关、检验检疫、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应在注册登记、税收、进出口、检验检疫、商标质押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措施。

四、申报要求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坚持推荐条件,严格把好推荐关,确保推荐质量,切实做到好中选优。

(三)各申报乡镇(街道)和企业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经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五、上报材料

(一)各市、区政府出具的推荐函。

(二)《苏州市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乡镇(街道)申请表》、《苏州市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申请表》一式3份及电子版(表格下载网址为:www.szsgsj.gov.cn)。

(三)乡镇(街道)、企业申报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乡镇(街道)报告、示范企业报告一式3份及电子版。

(四)乡镇(街道)、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相关制度、政策文件等证明材料。

联 系 人:朱宏挺、臧宇波,电子邮箱:szssgc@126.com。

联系电话:68150717、68150715,传真电话:68150708。

联系地址:苏州市胥江路89号,邮政编码:215002。

附件:苏州市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乡镇(街道)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附件

苏州市实施商标战略示范乡镇(街道)

和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一、苏州市实施商标战略示范乡镇(街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视商标工作,将其纳入乡镇(街道)工作议程,有近阶段本地商标战略实施的政策文件,制定明确的工作制度、工作目标,设有专门的商标战略实施管理机构。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推动本地区商标战略实施,有明确的商标战略实施工作措施。

(三)近三年年均商标申请量、注册量位居苏州市乡镇(街道)前列。

(四)辖区内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数量均位居苏州市乡镇(街道)前列。

(五)重视注册商标保护工作,近三年年均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数量位居苏州市乡镇(街道)前列。

(六)商标战略实施工作实绩突出,成效显著,符合地方的产业特点,地区品牌发展潜力大、后劲足,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有较强的示范效应。

二、苏州市实施商标战略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苏州大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

(二)拥有自主注册商标,且该商标已经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评委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著名商标(在有效期内)。

(三)在苏州市范围内或本行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产业特色。

(四)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水平、质量、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在苏州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且拥有自主商标的产品、服务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80%以上。

(五)企业高度重视商标工作,具有完善的商标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大型企业要有商标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中小型企业要有专职的商标或知识产权工作人员。

(六)近三年内无侵犯他人商标或知识产权记录。

(七)近阶段本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目标明确,措施扎实有力,实施工作取得明显效益,商标管理具有产业特色,在本市及同行业中有较强的示范效应。

上一条: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6年度苏州市荣获国家级名牌(商标)企业的通报
下一条: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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