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因此,凡是依法登记的从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项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承接印制商标的,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在没有取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之前,不得承接印制商标业务,否则,将视为非法印制。
(一)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
二、申请者在填报有关申请材料前应认真学习并熟知如下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四)深圳市工商局印发的《深圳市商标印制管理规定》。
(二)《指定印制商标单位申请表》一式两份(企业地址在龙岗、宝安区的一式三份);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须由原发照机关加具印章,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核对);
(四)《商标指定印制单位商标负责人情况表》一式两份;
(五)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商标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须交原件以供核对);
(六)按要求制定的“商标印制管理制度”一式两份,制度内容包括:
(以上各项制度的制定请参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商标印制管理规范》)。
四、如增加申请指定印制烟草制品或人用药品商标资格的,除须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填报《指定印制烟草制品商标申请表》和《指定印制人用药品商标申请表》各两份,另须提交有关申请书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