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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须知
2015-07-17     (点击: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因此,凡是依法登记的从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项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承接印制商标的,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在没有取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之前,不得承接印制商标业务,否则,将视为非法印制。

一,申请“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

(二)有健全的印制商标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有专门的印制商标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四)业务及管理人员熟悉商标法规,遵守法纪。

二、申请者在填报有关申请材料前应认真学习并熟知如下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三)国家工商局颁布实施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四)深圳市工商局印发的《深圳市商标印制管理规定》。

三、申请“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指定印制商标资格”报告书一份;

(二)《指定印制商标单位申请表》一式两份(企业地址在龙岗、宝安区的一式三份);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须由原发照机关加具印章,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核对);

(四)《商标指定印制单位商标负责人情况表》一式两份;

(五)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商标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须交原件以供核对);

(六)按要求制定的“商标印制管理制度”一式两份,制度内容包括:

1.商标负责人责任制度;

2.一标一档审查制度;

3.商标标识出入库登记制度;

4.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

5.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

6.定期自查制度。

(以上各项制度的制定请参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商标印制管理规范》)。

(七)《承接商标印制合同文书》样版;

(八)《承接商标印制登记表》样版;

(九)《产品出入库登记册》样版;

(十)《废次商标销毁登记册》样版。

四、如增加申请指定印制烟草制品或人用药品商标资格的,除须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填报《指定印制烟草制品商标申请表》和《指定印制人用药品商标申请表》各两份,另须提交有关申请书一式两份。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三日

上一条: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商标侵权案件的有关规定
下一条: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08年广东省著名商标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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