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度广东省著名商标申报工作现已开始,根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所有人拥有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且无权属争议的,符合广东省著名商标条件的,均可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2001年11月认定的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满三年业已届满,均可申请延续认定。
三、申请认定和延续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须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和《广东省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递交材料时,须带同有关商标注册证原件、审计报告原件核对。
四、申请认定和延续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具体条件和要求请参阅《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和《申请表》可到广东商标网www.gdta.com.cn 、广东工商红盾信息网www.gdgs.gov.cn上查阅或下载使用)。
五、申请认定和延续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请务必于8月1日前将申报认定材料报到我局商标管理处,逾期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