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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泰山”拖拉机商标与型号相近问题的函
2015-07-06     (点击: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

“泰山”拖拉机商标与型号相近问题的函

(1986年9月3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将山东荷泽拖拉机厂来函转给你局。该厂生产的拖拉机因使用“泰山--12型”型号,被你省方城、社旗等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扣。据我局了解,使用在拖拉机上的“泰山”商标是青岛拖拉机总厂注册的。但山东地区机械工业系统在拖拉机上统一使用“泰山--××型”型号。是长期形成的习惯作法。我局拟研究解决。对目前使用“泰山--××型”型号问题,我局意见,暂不按侵权处理。请你局通知你省有关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已扣留的山东荷泽拖拉机厂生产的“泰山--12型”拖拉机予以放行,不做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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