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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几项规定[失效]
2015-07-06     (点击: )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第二批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31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31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

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几项规定

(一九八七年二月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版(文化)(局)(厅)总社,中央一级报社、杂志社、出版社:

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专用,目前已引起出版单位的重视。为了作好报纸、杂志名称的商标注册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报纸、杂志名称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

二、申请注册的报纸、杂志名称,必须是经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新闻出版署,中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宣传部正式批准创办的报纸、杂志。

三、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应按《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人需持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文化)局(厅)总社报纸、杂志登记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申请手续。

四、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注册人名义,应以领取报纸、杂志登记证的单位名称为准。申请书式中“营业执照”一栏可填报纸、杂志登记号,“技术标准”一栏可不填写。

五、内部发行的报纸、杂志名称,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专用。

六、出版单位使用特有标志作为商标,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依照《商标法》及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上一条:4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下发《〈商标注册证〉使用须知》的通知
下一条:4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委、经贸部、轻工业部、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口罐头食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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