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如何区分类似商品问题的意见
(1987年2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商标广告处(1987)11号函“关于如何区分类似商品的请示报告”收悉。对你们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85)工商字第226号“关于药品使用注册商标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保健药品和滋补药品不在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范围之列。因此,对保健药品和滋补药品,目前暂不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在保健药品和滋补药品上申请商标注册的,我局根据构成该商品的原料及其他特点,将保健药品和滋补药品,或与人用中药成药、西药划为类似商品,或按31类单一商品办理。保健饮料申请商标注册的,则按一般饮料商品的商标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