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指定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
(1989年3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中国商标代理(香港)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指定你公司为商标代理组织。负责代理台湾厂商企业在大陆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它商标事宜;负责代理台湾民间组织承办出岛在大陆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它商标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