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在河南省、武汉市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的通知
(工商[1990]221号)
河南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研究,批准在河南省、武汉市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有关事宜请按我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工商(1990)132号]精神执行。
一九九0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