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商标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最近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号令形式发布。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依据《办法》的规定,对现有印制商标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符合条件的,指定为印制商标单位,并核准其“印制商标”经营项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指定,并且不予核准“印制商标”经营项目。严禁超越经营范围承揽印制商标业务。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其业务和主管人员的法制教育。今后,各地应每半年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进行一次普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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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制管理人员___人 承揽商标业务人员___人 │
│商标专职检验人员___人 商标培训合格人员___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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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种类”指商标标识印刷、印染、刻字、制版、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项业务。
4.“法定代表人”应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单位填写负责人姓名。
5.生产主管部门意见:主管部门对所属商标印制单位填写的“申请表”必须进行审查,保证内容真实可靠。
6.工商局意见:根据对申请人的全面检查情况,就是否应予指定提出建议。
7.此表由申请单位填写一式3份,报送所在地县级工商局。然后由县级工商局向上一级工商局申报,经省局或授权局核准后,分别由省、地、县工商局存档。
8.本表应用蓝(黑)墨水填写,字迹工整规范,实事求是,数据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