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欢迎您!

法律规范

 

在线投稿 更多>>

您所的位置是: 首页>法律规范>法律法规>商标权>正文
3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关于贯彻《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
2015-07-05     (点击: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关于贯彻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1年7月24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贯彻《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工商标处[91]22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商标法实施细则》中所述“非法经营额”是指商品经营额、用于非法印制的工具以及原料等,不属非法印制者经营的商品范围,不应按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额之中。

2.对于个人违法印制商标标识的,除可按《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处理外,亦可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无照非法经营处理。案件查处机关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适用的法律,以达到严厉制裁个人非法印制商标违法行为的目的。

上一条:3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徐州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失效]
下一条:3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上报案件查处情况的通知
关闭窗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