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欢迎您!

法律规范

 

在线投稿 更多>>

您所的位置是: 首页>法律规范>法律法规>商标权>正文
306国家物价局关于商标注册代理服务费的通知
2015-07-05     (点击: )

国家物价局

关于商标注册代理服务费的通知

(1992年4月6日 价费字[1992]149号)

辽宁、吉林、江苏、湖北、广东、四川、上海、南京、沈阳、长春、广州、成都等省(市)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商标代理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从事商标代理等业务的经营服务性单位,其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可收取代理服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将商标代理服务费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境内企业、公司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境外商标注册机构申请商标注册等事项,可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机构按《境内申请人向境外申请商标注册代理服务费标准》(附件一)向申请人收取商标代理服务费。

二、境内申请人向中国商标注册机构申请商标注册等事项,可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事务所(目前仅限于湖北、广东、上海、南京、常州、徐州、沈阳、长春、广州、成都等省、市商标事务所)办理。商标事务所按《境内申请人在国内申请商标注册代理服务费标准》(附件二)向申请人收取代理服务费。

三、境外申请人向中国或第三国商标注册机构申请商标注册等事项,可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费标准由各商标代理机构自行确定,报国家物价局备案。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日起执行。

附件一:

境内申请人向境外申请商标注册代理费标准

编 号 业务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1 商标注册 件 280

2 商标续展注册 件 150

3 商标转让注册 件 150

4 商标变更注册 件 150

5 商标复审 件 100-300

6 商标异议,争议 件 300-500

7 商标侵权 件 500

8 代办公证、认证文件 件 30

9 代拟、代办、代译证明文件 件 50

10 文件翻译

(1) 外文译中文 千字 20-24

(2) 中文译外文 千字 30-35

注:公证、认证、注册证明费,银行汇款手续费和通讯费按实际支出费用收取,并

将缴纳以上各项费用的票据交申请人。

附件二:

境内申请人在国内申请商标注册代理费标准

编 号 业务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1 商标注册 件 200-280

2 商标转让注册 件 150-200

3 商标续展注册 件 150-200

4 商标变更注册 件 50-100

5 商标补证 件 50-100

6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件 50-100

7 商标评审 件 100-150

8 注销商标 件 50

9 商标设计 件 50-150

10 商标咨询 件 30-50

11 商标案件调查进行投诉 件 300-500

12 商标查询 件 50-80

13 代理重大商标案件 件 双方协商

上一条:307对外经贸部关于禁止“共用”他人注册商标的通知
下一条:3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依法使用、保护“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通知[失效]
关闭窗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