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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商标注册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通知[失效]
2015-07-03     (点击: )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1996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商标

注册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通知

(1992年7月3日 价费字[1992]32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商标注册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通知如下:

一、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单位和个人,应交纳商标申请注册费。

二、商标申请、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收费标准:

(一)申请费(指商标注册申请、转让注册申请、续展注册申请)二百元

(二)审查费(指商标注册审查、转让注册审查)二百元

(三)注册费(指商标注册费、转让注册费)二百元

(四)续展注册费作八百八十元

(五)续展迟延费二百元

(六)评审费二百元

(七)延期申请费二百元

(八)变更费(指变更注册人名义费、变更注册人地址费、变更其他注册事项费)二百元

(九)补发注册证费六百元

(十)证明费一百元

(十一)查询费五十元

三、对境内企业减半计收。

四、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收费收入的使用范围,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收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商办字[1989]64号)执行。

五、商标国际注册手续费仍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89]价费字937号《关于商标国际注册收取手续费的复函》执行。

外国人查询商标费仍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89]价费字938号《关于对外国人查询商标收费的复函》执行。

六、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七月十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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