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绣制商标
是否应申请“指定印制商标单位”的批复
(1992年9月10日)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转去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2年8月24日来函一件(复印件)。
我局认为:“绣制”是《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二条列举未尽的商标印制手段之一,绣制商标应属印制商标业务,因此,以电脑绣花机加工绣制运动鞋、服装商标的企业应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指定印制商标单位”。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