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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应附证明文件的
2015-07-03     (点击: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应附证明文件的补充通知

(1993年5月13日)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事务所:

为了进一步完善注册商标在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转让申请时所附证明文件的规范性、合法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商标所有人因其注册人名义发生改变,在办理注册人名义变更申请时,应向商标局附送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为原件,若为复印件,需经当地县以上工商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企业因分离、合并或兼并提出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时,因转让人章戳作废或切角废止,无法在申请书上盖章的,应向商标局提供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产权关系的文件。若为复印件,需经当地县以上工商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以确认。同时由县以上工商局出具章戳作废的证明文件(原件),否则商标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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