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欢迎您!

法律规范

 

在线投稿 更多>>

您所的位置是: 首页>法律规范>法律法规>商标权>正文
2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证明文件的通知[失效]
2015-07-03     (点击: )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8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时提交

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证明文件的通知

(商标[1995]6号)

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

我国作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严格履行了成员国的义务,对外国的商标注册申请要求优先权并符合优先权申请条件的,均给予优先权待遇。但在实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中,一些申请人要求优先权而又往往未能与商标申请书一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有的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后补,有的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后补,给商标注册工作的正常流程及优先权证明文件的查阅归档造成了许多困难。

为了规范对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证明文件的管理,缩短商标注册时间和及时审查商标注册申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我局要求,凡向我局提出优先权申请的,必须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补齐优先权证明文件手续。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在审查时,不给予优先权待遇。

1995年2月23日

上一条:2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青海省商标事务所开展国内商标代理业务的批复
下一条:2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询问因不可抗力要求延期的规定函》的答复
关闭窗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