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双星DOUBLE STAR”
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
(商标[1995]16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认定青岛双星集团公司使用在胶鞋商品上的“双星DOUBLE STAR”商标为驰名商标。
附件:“双星DOUBLE STAR”商标图样(略)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