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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由通达商标服务中心承担商标查询工作的通知
2015-07-03     (点击: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由通达商标服务

中心承担商标查询工作的通知

(1995年6月23日 商标字[199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商标代理组织:

在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我局将行政职能与服务职能进行分离。原由商标局承担的商标注册前的查询工作,交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达商标服务中心承担。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司价格函[1995]50号《关于调整商标查询费标准的通知》的精神,从1995年7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收取商标查询费:查询中文商标每件60元;查询外文商标每件100元;查询图形商标每件120元。如果要求办理加急商标查询,应按上述收费标准加倍计收加急查询费。需办理传真查询的应另加收传真费。

各商标代理组织支付商标查询费的方式,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商标局从各商标代理组织预交的商标费用中扣除。直接来北京办理商标查询的,由通达商标服务中心收取商标查询费并出具商标查询费收据。

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商标查询的有关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另行制定。

附:关于调整商标查询费标准的通知(略)

上一条:2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办理注册商标变更、转让等事项发给相应证明的通知
下一条:2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认定“海尔HAIER”商标为公众熟知商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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