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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贯彻执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07-03     (点击: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贯彻执行《商标

印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标[199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修改后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996年9月5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7号局令发布施行。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中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办法》规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和《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现印制工作正在进行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尽快将所需上述两种证书的数量上报我局。同时,将工本费信汇至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南礼士路分理处,帐号890110-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请在信汇单上写明用途),并附信汇单复印件。《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为10元/份,《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为8元/份。

三、《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每两年进行一次验证,验证时应在证书背面加注说明。

四、商标印制单位领取《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或者申请验证应当缴纳费用。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尽快拟定收费标准并报当地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

五、《印制商标单位申请表》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行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上一条:170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下一条:1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复审申请时限问题的答复[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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