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欢迎您!

法律规范

 

在线投稿 更多>>

您所的位置是: 首页>法律规范>法律法规>商标权>正文
1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提请确认商标侵权问题的复函
2015-07-03     (点击: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提请确认商标侵权问题的复函

(商标函[1997]31号)

海关总署监管司:

你司8月1日《关于提请确认商标侵权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商品过程中,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

对非商标注册人或非其授权的其他人提供的商品,无论该商品本身是否使用商标,只要该商品属于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他人为了逃避海关监管,在合同、发票、贸易单证等该商品交易文书上擅自使用商标注册人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1997年8月21日

上一条:14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60号——任命姜颖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
下一条:1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撤销第793539号“福尔摩莎”注册商标的决定
关闭窗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