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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江苏省商标事务所等十家商标代理组织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
2015-07-03     (点击: )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江苏省商标事务所等

十家商标代理组织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务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7]第279号)

江苏省商标事务所、南京市商标事务所、苏州市商标事务所、济南市商标事务所、淄博市商标事务所、烟台市商标事务所、安徽省商标事务所、温州市商标事务所、大连市商标事务所、吉林市商标事务所:

根据《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准你单位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务,代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宜。

1997年11月19日

上一条:1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组装的摩托车发动机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问题的批复
下一条:1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商标注册申请人名称及地址须使用英文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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