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迪马”商标有关问题的复函
(商标综[2000]442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迪马”商标有关问题的请示》[重迪字(2000)第034号]已收到,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只有注册商标方可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每份申请应向商标局提交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和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等书件。因资产重组引起的企业名称变化,属于商标注册人的更换,应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并须在商标获准注册后方可办理。
二、目前,由重庆市迪马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的“迪马”商标尚属未注册商标,由“重庆市迪马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改制而设立的“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迪马”商标(不可作为注册商标使用),但在“迪马”商标获准注册后,应及时办理有关的转让注册商标手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二000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