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云南省专利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价费发[1999]345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省专利管理局关于重新制定专利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报告》(云专函(1999)01号)收悉。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保障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重新制定的云南省专利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类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时,均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专利代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专利代理机构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适当下浮;对非职务发明创造、学生、残疾人或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可实行减交、免交服务费。
二、专利代理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应坚持自愿、服务、委托者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收费。专利代理人必须按照《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承办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专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和收取费用。
三、各专利代理机构要认真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或办理变更手续,亮证收费,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