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
第一条 为了鼓励本省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省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实现科教兴皖战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申请专利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鼓励本省各级科技部门制定本地的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资助的对象和范围由各地根据情况确定。
2、 国外专利申请费用每个国家一次性资助10000元/件(最多2个国家)。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在取得专利后6个月内向所在市级专利主管部门报验下列材料:
1、 安徽省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审批表1份(审批表由省专利管理局制定);
2、 专利授权通知书原件、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八条 各市级专利主管部门对报验材料审查后集中上报省专利管理局。省专利局审核后按补助费用实际数额拨入各市级专利主管部门,资助费用由各市专利主管部门统一发放,每年二次(上下半年各一次)。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及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