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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试行)[失效]
2015-07-21     (点击: )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

安徽省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试行)

(2003年5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鼓励本省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省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实现科教兴皖战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申请专利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鼓励本省各级科技部门制定本地的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资助的对象和范围由各地根据情况确定。

第四条 费用资助的范围包括:

1、 发明专利申请费用;

2、 国外专利申请费用;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已授权的中国专利;

2、 已授权的国外专利。

第六条 费用资助的标准:

1、 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标准3000元。

2、 国外专利申请费用每个国家一次性资助10000元/件(最多2个国家)。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在取得专利后6个月内向所在市级专利主管部门报验下列材料:

1、 安徽省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审批表1份(审批表由省专利管理局制定);

2、 专利授权通知书原件、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八条 各市级专利主管部门对报验材料审查后集中上报省专利管理局。省专利局审核后按补助费用实际数额拨入各市级专利主管部门,资助费用由各市专利主管部门统一发放,每年二次(上下半年各一次)。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及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专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安徽省专利管理局关于上报2004年度专利资助申请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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