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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中的专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07-21     (点击: )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中的专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知规发[2002]45号)

各市科计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外经贸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今年是我国加入WT0进入实际运行的第一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广大企事业单位将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层次上参于国际竞争,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国际经济、技术贸易活动也日趋频繁,为加强对外贸易中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贸易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与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中的专利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中的专利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中的专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经济贸易中的专利管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贸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专利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经济贸易专利管理,是指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中所涉专利进行管理,包括依法进行有关专利法律状态认定、专利侵权监视、专利纠纷处理、冒充及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查处等。

第四条 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限的企事业单位应设立或明确专利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专业人员进行专利管理,明确分管领导并建立相应的专利管理制度。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进口货物或接受委托从事来料加工、进口有关原材料涉及出口国专利权的,应查明出口方或委托方是否为该专利权合法拥有者,并应在货物贸易合同或委托加工合同中约定:进口方或受委托方如因履行合同被第三方指控专利侵权,应由出口方或委托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进口货物或接受委托从事来料加工、进口有关原材料涉及中国专利的,应查明出口方或委托方是否为该专利权合法拥有者或合法被许可实施人。如出口方是该专利权合法拥有者或合法被许可实施人,应在货物贸易合同或委托加工合同中就追究第三方侵犯该专利权的主体和权限进行约定;如出口方或委托方不是该专利的合法拥有者或合法被许可实施人,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置。

第七条 引进境外技术时,应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对该技术的新颖性、创造性及市场前景进行评估,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或引进无效技术。涉及专利许可或转让的,还应要求技术许可方或转让方出示该专利有效和其为该专利合法拥有者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到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讦估。

第八条 向境外出口产品或进行技术转让时,应检索相关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文献,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符合条件的有关发明创造应及时申请相关国家或地区的专利。

第九条 在中国境内所有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跨国公司)其专利技术转让费的提取比例应合理,以保证受让方在经营过程中获得正常的发展。

第十条 引进境外技术时,与境外当事人签定专利技术许可或转让合同的,境内当事人应到省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持合同备案证明到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向境外出口技术时,与境外当事人签定专利技术许可或转让合同的,境内当事人应到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持登记证明到省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请求海关或者专利管理部门实施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进口方在进口货物时,发现进口货物有涉嫌冒充或假冒专利行为的,应向对外经贸管理部门和专利管理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按照对外经济贸易法律、法规和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规定及时查处。在进出口货物贸易中故意为冒充或假冒专利行为提供资金、场所、运输等便利条件的,由专利管理部门比照冒充专利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和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上一条: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表彰优质诚信专利代理机构和优秀专利代理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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