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取考试费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你局《关于请求核定我省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取考试费用标准的函》(鄂知函[2010]8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58号)的规定,现就我省组织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组织的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共考3科(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专利代理实务)。其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0元(含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每人每科20元)。
二、上述收费为我省最终收费标准,你局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你局实施收费前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依据实际运行成本再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