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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专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07-21     (点击: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专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秀山府发〔2008〕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专利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专利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全民创业,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应用,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单位和有本县正式户口的个人;持有本县居住证的非本县居民,如其专利申请在本县提出且专利授权日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奖励工作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进行,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

第四条 授权专利的奖励。

(一)奖励对象:所授权专利对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在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推动技术创新和专利的申报组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奖励条件:

1、发明专利应具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做出重大发明创造,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作用,已经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且无专利权属纠纷。

2、实用新型专利应具备对产品结构、形状或者其结合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已经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且无专利权属纠纷。

3、外观设计专利应具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上有适于应用、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已经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且无专利权属纠纷。

4、优秀专利工作者应具备热爱专利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在加强本地、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推动技术创新和专利申报组织工作中成绩突出,本地、本单位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名列全县(行业)前茅,或专利实施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三)奖励类别及金额:

1、发明专利奖,奖金5000元/件。

2、实用新型专利奖,奖金2000元/件。

3、外观设计专利奖,奖金1000元/件。

4、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获得授权的专利10000元/件(同一专利最多资助两个国家和地区)。

5、优秀专利工作者奖,奖金500元/人。

6、对秀山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发明专利(矿产品精深加工、锰污染治理以及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等方面),每件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授权专利奖励的申请、评审、奖励,每两年进行一次。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是专利申请奖励和实施奖励的受理部门,由专利所有权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学技术委员会进行材料审查,组织评奖工作,评奖结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六条 申请专利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1、《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专利奖励申请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优秀专利工作者申报表》。

2、专利权人和专利发明人情况的有关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或个人居民身份证),《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并在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所受奖励的专利技术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依据《专利法》和《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撤消其奖励,收回奖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凡获得专利授权的,将作为评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重要依据,按照《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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