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鼓励企事业单位首个专利申请和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企事业单位首个专利申请的通知
为推动本市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提高有专利申请的企事业单位数量,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增强核心竞争力,鼓励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开展企事业单位专利咨询和代理服务,市知识产权局决定设立专项资助资金。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历史上首次申请专利的本市企事业单位以及为首个专利申请提供代理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不资助个人申请。
本通知中的“专利”,是指各企事业单位于2010年申请的与其主营业务相关联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不含外观设计专利。
本通知中所称代理机构,是指通过2009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能够从事新的专利代理业务的本市专利代理机构。
(一)对首次申请专利的本市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为1000元。
(二)对为企事业单位首个专利申请提供代理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1000元/企业。
2011年1月的每周一和周三全天(法定节假日除外)在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集中办理。根据财政决算要求,超过2011年1月31日未办理资助申领的不再补办。
1.未经代理机构代理、首次申请专利的企事业单位按办理时间直接到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递交申领材料,待审查后统一领款。
2.经代理机构代理、首次申请专利的企事业单位将申领材料递交到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汇总统一上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待审查后由代理机构统一领款代为发放。
3. 代理机构申领资助材料直接递交到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待审查后统一领款。
1.首次申请专利的企事业单位(含经代理机构代理服务和单位直接申请两种情况)申领资助应提交下列材料:
(2)首个专利申请的受理通知书和申请费缴费收据复印件各1份;
(3)相关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
(2)代理各单位首个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
经审核申领材料后,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市知识产权局以支票形式拨付相应资金。
首个专利申请如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45号令的相关规定或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确定为非正常申请的,停止发放并全数追回奖励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单位名称
| (公章)
| 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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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请
| | 首个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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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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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 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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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电话
| | 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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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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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
| □ 企事业单位首个专利申请资助申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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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中被委托人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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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知识产权局填写
| □ 经审查和检索,确认该单位系首次申请专利,同意拨付该单位
□ 经审查和检索,确认该单位非首次申请专利,不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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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
| (公章)
| 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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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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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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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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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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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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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本机构代理首个专利申请的单位名单(可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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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机构代码)
| 首个专利申请号
| 首个专利申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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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被委托人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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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知识产权局填写
| 经检索,确认该代理机构服务的首次申请专利的单位数量为 家,同意拨付该代理机构服务资助金 元(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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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XX公司或天津市XX专利代理公司(机构代码)委托李XX(身份证号:XXXXXXXXXX),办理我单位首个专利申请(代理服务)资助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