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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办法(试行)[失效]
2015-07-21     (点击: )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25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废止

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办法(试行)

一、 北京地区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资助:

1、 所申请专利属于国家及北京地区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和行业: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新医药、新材料、环保与节能等技术产品;

2、 其它技术含量高的技术产品;

3、 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技术产品。

二、 发明专利申请的资助标准为申请费950元,实审费最高1200元,按初审合格通知书资助。实际支出不足此数的,按实际开支资助。发明专利申请的附加费,按实际支出数额的半数资助。

三、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资助标准为150元。实际支出不足此数的,按实际开支资助。

四、 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每件奖励2000元。

五、 当年专利申请的资助时限可延至次年2月底止,逾期不予办理。

六、 申请资助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报验下列材料:

1、 北京市专利申请费资助金申请表1份(申请表由市知识产权局提供);

2、 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3、 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复印件1份和缴纳相关费用的正式发票及复印件1份;

4、 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摘要》复印件1份。

七、 申请资助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领取的资助金将全数追回,并追究责任。

八、 对于提供的申请文件,在其被国家专利局公开之前,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为其保密。

九、 本资助奖励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管理的若干规定[失效]
下一条:北京市专利管理局、财政局关于专利代理服务机构收费及其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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