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个人取得专利
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2000年5月25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个[2000]227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57号)。就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偿的单位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