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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中国专利局关于申请费的补充规定
2015-07-20     (点击: )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6号)--废止部门规章》(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8日)废止

中国专利局关于申请费的补充规定

(1986年2月5日 专利局公告第11号)

一、权利要求附加费

1·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数量超过十项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或者在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权利要求附加费。

2·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权利要求数量未超过十项,而在专利局授予该专利申请专利权时,其权利要求数量超过十项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局指定期限内缴纳权利要求附加费。

3·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权利要求数量超过十项,而在专利局授予该项专利申请专利权时,其权利要求数量不足十项的,已缴纳的权利要求附加费不予退还。

4·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数量超过十项的,从第十一项权利要求起,每项权利要求增收附加费20元。

二、说明书附加费

1·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页数(包括附图页数)超过30页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或者在提交专利申请1个月内,缴纳说明书附加费。

2·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说明书页数未超过30页的,而在专利局授予该申请专利权时,其说明书页数超过30页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局指定期限内缴纳附加费。

3·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说明书页数超过30页,而在专利局授予该申请专利权时,其说明书页数不足30页的,已缴的附加费不予退还。

4·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页数(包括附图页数)超过30页的,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15元。超过300页的,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30元。

上一条:345中国专利局、外交部、国家科委颁发《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34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十二号)——实施专利许可合同的备案方式和要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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