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专利工作试点城市专利管理局(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专利管理机关,各专利代理机构:
一九九二年九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务院批准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执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我局对原有表格进行了修改,重新制定了申请人申请专利和办理各种手续使用的表格(即请求类表格),并于一九九三年起开始使用。
专利权有效期续展请求书 强制许可使用费数额裁决请求书
考虑到有些地区原有的请求类表格可能有积存,为减少浪费,对原有请求类表格的使用期限适当予以延长,即上述所列表格名称中未注*的和本次修改中取消的原有表格可延长使用到一九九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加注*号的原有表格可延长使用到一九九三年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