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废止的局长令、公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2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7日)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的我国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加入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我国加入该条约的决定和《专利合作条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将于1994年1月1日起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成员国;根据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大会的决定和《中国专利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协议》,中国专利局也于同一天起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并可以依照《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成为国际申请的指定局和选定局。中国专利局将按照《专利合作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行使其职能。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专利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协议》以及《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的规定,经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同意,现将国际申请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如下。
(2)国际申请用纸超过30页的 762瑞士法郎,外加
(1)根据细则4.9(a)提出的指定 每一指定185瑞士
(2)根据细则4.9(b)提出并根据细则 (每一指定185瑞士法
3.确认费(条约实施细则15.5(a)) 根据上述2(2)缴纳的
4.手续费(条约实施细则57.2(a)) 233瑞士法郎
5.滞纳金(条约实施细则16之二) 所缺费用的50%,如果
6.传送费(条约实施细则14.1) 500元人民币
7.检索费(条约实施细则16.1) 800元人民币
8.检索附加费(条约实施细则40.2) 第一发明800元人民币
9.初步审查费(条约实施细则58.1) 800元人民币
(条约实施细则40.2和68.3) 200元人民币
(条约17.3(b)、34.3(b)) 300元人民币
国际申请进入作为专利合作条约指定局或选定局的中国专利局程序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按中国专利局第36号公告规定执行。
1.国际阶段任何无故错支付或超过应支付的数额的部分,予以退还。
2.在国际检索开始前,国际申请被撤回或认为撤回的,退还全部已支付的检索费。
3.在国际检索中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地利用了条约规定的在先检索结果的,退还检索费的75%。
4.在国际初步审查开始之前,国际申请或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被撤回或认为撤回的,退还全部已支付的初步审查费。
5.中国专利局受理的国际申请进入作为专利合作条约指定局或选定局的中国专利局程序时,免缴申请费。
6.经中国专利局进行国际检索并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国际申请进入作为专利合作条约指定局的中国专利局程序后,减收50%审查费。
7.经中国专利局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并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国际申请进入作为专利合作条约选定局的中国专利局程序后,免收审查费。
(四)国际申请收费项目和标准发生变动时,国际阶段费用以PCT公报公布的新标准为准,国内阶段费用以中国专利局公布的新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