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中国专利局(国专发办字[1994]第11号)文收悉。考虑到近年来受理专利费用增加等原因,经研究,决定对专利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专利收费标准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利收费标准调整后,继续对确有困难的(具体标准由中国专利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职务发明(单位)和非职务发明(个人)的收费实行部分减缓。减缓项目仍然是申请费、发明维持费、发明审查费、复审费和援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等五项。
二、对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收费减缓比例进行适当调整。职务发明调为60%,非职务发明调为80%。
本通知自1994年8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3]价费字12号)同时废止。有关专利收费管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13号)的规定执行。
(三)外观设计 250二、发明维持费(每年) 300三、发明审查费 1200四、复审费
(三)外观设计 250五、权利人变更费 100六、优先权要求费 80七、恢复权利请求费 300八、撤销请求费
(二)实用新型 200十一、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费 100十二、专利登记费(含专利文件印刷费)
(一)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再次或多次延长期限请求费递增)150
第9年至第10年每年 800十五、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续展费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