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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北京三友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二十家单位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通知[失效]
2015-07-15     (点击: )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北京三友专利代理

有限责任公司等二十家单位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9]第337号)

北京三友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诺孚尔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木土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捷鼎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明圣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润达通商标专利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专商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港专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永新商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灵达知识产权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高默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维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汇泽专利事务所、北京中理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市立邦商标事务所、深圳市顺天达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芜湖市中新商标事务所、淮北市淮海商标事务所、辽宁辽西商标事务所、温州市浙南商标专利事务所:

你单位请求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申请收悉。

经考核,你单位符合《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你单位开展商标代理业务,代理国内外委托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上一条:191(1)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
下一条:189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69号——通过年检和补检的专利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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