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利管理机关、经贸委,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央管理企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关于开展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1]第34号)的要求,根据全国各地各行业推荐和申报试点的企事业单位情况,经研究,现批准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公司等40家企业为全国企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等10所科研院所为全国科研院所专利工作试点单位;清华大学等10所大学为全国高校专利工作试点单位。
试点单位应自批准之日起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周期为两年。两年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统一组织进行试点工作的总结考核与验收。试点单位要严格认真按照《关于开展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试点方案》、《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全国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指导委员会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开展试点工作。要将试点工作与应对“入世”结合起来,大胆创新,勇于实践。
试点工作开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将根据需要委派人员到试点单位调研和指导工作。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经贸委(经委)要大力配合和协助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指导所在地的全国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贸委还将适时组织召开全国试点工作专门会议,并对试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颁发“全国专利工作示范单位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