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欢迎您!

法律规范

 

在线投稿 更多>>

您所的位置是: 首页>法律规范>法律法规>专利权>正文
136 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适用办法[失效]
2015-07-15     (点击: )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宣布失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

(第26号)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特制定《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适用办法》,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一月十日

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适用办法

任何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自优先权日起算20个月的期限在2003年2月1日当日或者之后届满,并且申请人届时尚未完成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均适用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上一条:137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2003年第84号——同意34家机构成为办理涉及国防专利申请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下一条:135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
关闭窗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