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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98号——有关国际申请(PCT申请)费用减、退、免方面规定的公告[失效]
2015-07-15     (点击: )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废止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98号)

为了便于公众了解有关国际申请(PCT申请)费用减、退、免方面的规定,现将《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15条、第16条、第57条、第58条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有关规定,以及《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第8.2节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减、退、免规定

对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PCT申请,其国际阶段费用的减、退、免的具体办法是:

(一)国际阶段任何错缴的费用或者超过应缴数额部分的费用,予以退还。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际局传送登记本之前,凡属下列情况的,退还已缴纳的检索费和国际申请费:

1.PCT申请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的;

2.决定该国际申请不作为PCT申请处理的。

(三)因国家安全,申请没有被受理的,退还已缴纳的全部费用。

(四)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PCT处向负责国际检索的实审部门传送国际检索本之前,PCT申请被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退还已缴纳的检索费。

(五)在国际检索中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利用了《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在先检索结果的,退还检索费的75%。

(六)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PCT处向负责国际初步审查的实审部门传送初审本之前,PCT申请或者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的,退还已缴纳的初步审查费。

(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际局传送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之前,该要求书被撤回或者视为未提出的,退还已缴纳的手续费。

(八)国际申请的所有申请人都是自然人,并且是中国国民和居民,或者是国际局列出的符合费用减缴条件的其他PCT成员国的国民和居民或法人的,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减缴75%。

(九)以电子形式提交的国际申请的费用的减缴:

1.国际申请的请求书是用PCT-SAFE软件制作的,国际申请费减缴612元;

2.国际申请的请求书是用PCT-SAFE软件制作,但其说明书,权利要求和摘要是非字符编码格式(基于PDF格式的)的,国际申请费减缴1224元;

3.国际申请是用PCT-SAFE软件制作其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和摘要是字符编码格式(基于XML格式)的,国际申请费减缴1836元。

二、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费用减、退、免规定

(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PCT申请,其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除外)。

(二)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国际检索并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减缴50%的实质审查费。

(三)申请人利用《专利合作条约》第Ⅱ章提出国际初审要求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免缴实质审查费。

(四)由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和瑞典专利局三个国际检索单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减缴20%的实质审查费。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四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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