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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的规定
2015-07-23     (点击: )

青岛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的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1990年6月29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技术引进中的专利管理工作,保证技术引进的起点和水平,保证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专利管理处是青岛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管理本市技术引进中有关专利的工作。

第三条 在技术引进中,凡涉及专利的项目,本市各有关单位应将合同副本抄送市专利管理处。

第四条 在本市下达的年度技术引进计划中,凡项目中涉及专利的,引进单位应向市专利管理处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专利管理处就其项目中的专利参加会审,签署意见。

第五条 涉及专利的市重点技术引进项目的谈判,应有青岛市专利管理处的技术人员参加。

第六条 市专利管理处负责对上述项目中涉及的专利等进行法律状态调查。查清有关技术是否是专利或有效专利,该专利受到保护的地区和时间以及是否在中国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七条 涉及专利等的技术引进合同生效后,各引进单位应将合同副本和中译本抄报市专利管理处。有关专利问题的内容,应按规定表格填写后报市专利管理处。

第八条 本规定由青岛市专利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下一条:济南市专利管理若干规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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