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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科技进步贡献奖评选暂行办法》、《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景宁畲族自治县专利申请与实施奖励办法》等的通知
2015-07-21     (点击: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进步贡献奖等科技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科技进步贡献奖评选暂行办法》、《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景宁畲族自治县专利申请与实施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科技进步贡献奖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科技进步,鼓励在科技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畲乡风情名县、特色产业兴县、绿色生态立县”战略的实施,在全县形成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良好氛围,实现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突出贡献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应用推广以及在科技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科技进步贡献奖评选工作从2006年起每5年进行一次,每次当选名额不超过3名,由县政府给予获奖者一定奖励。

第四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科技进步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地点设在县科技局。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从事科学研究、科研管理、技术应用推广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 凡思想素质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科技创新活动中表现突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科技进步贡献奖:

(一)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获得者;获得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一项以上或三等奖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含科学技术奖);获得县(市局)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二)获得3项及以上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发明人;在专利技术产业化或者开发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方面成绩显著,参评的上一年度实现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年利税总额达200万元以上项目的主要实施(管理)者;

(三)在自然科学领域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在国家一级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并有1篇以上论文在省级以上评选中获奖;出版过学术专著,或主编过由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发行的教材和书籍,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并在市内外有较大影响者;

(四)从事科技推广工作多年,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在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等方面起主要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我县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五)在科学领域的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第七条 科技进步贡献奖评选推荐方式: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

第八条 科技进步贡献奖评选程序:

(一)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条件初选推荐出科技进步贡献奖人员,并附事迹材料按要求报送评审办;

(二)经评审办初审分类后,分专业组组织初评,并提出建议名单报评审办汇总;

(三)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组推荐的名单,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取票决的形式(三分之二以上为当选),确定获奖人员建议名单;

(四)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初评出的获奖人选持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根据异议进行实质审查;

(五)对异议进行审查处理后,最终确定获奖人员名单,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发文。

第九条 科技进步贡献奖被推荐人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填写统一制作的推荐表;

(二)提供有效的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论文、专著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获得国家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报表;

(七)认定具有技术创新的省级技术鉴定报告或查新报告;

(八)提供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十条 对获得科技进步贡献奖的人员,由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一条 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经查实后取消其荣誉称号及待遇,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利用评选机会诬陷、压制、打击报复他人者,给予严肃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评审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科技创新,鼓励在科技事业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县“畲乡风情名县、特色产业兴县、绿色生态立县”发展战略的实施,在全县形成依靠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良好氛围,实现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丽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本县科学技术活动及科技项目实施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项目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科学技术应用推广成果和软科学成果,科技成果必须经过科技部门组织的评审委员会验收鉴定。对已获得市以上科技进步奖奖励的科技成果,不再重复评奖。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县科学技术局主管本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

第六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两年评审1次,奖励科学技术成果项目不超过6项。

第七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县人民政府颁发,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形式为奖励证书和奖金。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8000元、5000元、3000元。

第八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单位:

(一)在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

(五)在开发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及装备,为发展地方科技、经济建设培训各类专业人才,并在科技扶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九条 申报评奖的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应填写《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附全套技术资料,由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县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时尚未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应延迟评奖。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进行评议、评审;

(二)向县科学技术局提出评议、评审结果及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县科学技术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县科学技术局根据推荐的候选项目的专业情况,在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中聘任。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县科学技术局承担。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被推荐的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不得以任何身份参加被推荐当年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科学技术局审核决定,应当回避:

(一)与被推荐的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推荐的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十五条 评审采取评议为主、打分为辅的原则。完成初评后,按得分高低的排序向县科学技术局提出建议奖励名单。

第十六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建议奖励名单应当进行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自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建议奖励名单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县科学技术局提出,由县科学技术局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由县科学技术局对奖励项目、奖励人选建议审核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证书归属及奖金分配:

(一)由单位提供工作条件而获奖的科技成果,奖励证书属单位,奖金80%归属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在科研中对关键科学技术作出主要贡献的科技人员,或者在推广中承担主要技术工作的实际工作人员),其余部分可分配给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

(二)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主要参加单位,奖金由各参加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各单位分配给主要完成者的奖金比例与上款相同。

(三)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通过个人努力获奖的项目,奖励证书及奖金归属个人。

各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督促奖励证书的归属和奖金的分配,获奖单位应尊重课题负责人对奖金分配的意见,并及时向县科学技术局上报奖金分配方案和情况。若发现奖金分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县科学技术局有权责成获奖单位重新分配。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免交个人所得税,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县科学技术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可以暂停其申报评奖五年。

第二十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县科学技术局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个人,可以暂停其推荐资格两年。评审委员会成员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的,一经查实,五年内不再聘任为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的《景宁畲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2001〕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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