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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5-07-21     (点击: )

徐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徐州市科学技术局 徐州市财政局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1]46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下发〈江苏省省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教[2001]103号)和《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的意见》(徐委发[2000]41号)精神,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促进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资助范围

第二条 徐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徐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本地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并在本行业中具有先进性专利的申请、保护和推广。

第四条 市级专利专项资金为全市单位和个人的专利申请费用提供资助。凡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其专利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可向所在区域的专利管理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费资助。

专利申请费用包括: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

每项发明专利申请,申请费用最高资助限额为2000元;每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费最高资助限额为800元。

第五条 市级专利专项资金每年安排部分经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及产业的发展,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对于市有关单位承担的国家、省各类专利计划项目,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各县(市)、区承担国家、省、市项目,由各县(市)、区专利专项资金匹配。

第六条 对经过部、省、市级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的知识产权创新体系和服务体系、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单位和知识产权示范产业基地,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七条 为鼓励发明专利的申请,在专利申请授权后可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对重大发明实施重奖,具体办法另定;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申请国外专利,对于申请国外专利并获得授权的,可给予一定数额的资助,资助限额最高不超过4000元/项。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本市各级专利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组织申请专利,对成绩突出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和荣誉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地专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专利管理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徐州市专利管理部门审核。

申请人须报送下列材料:

1、《徐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专利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职务发明申请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个人申请须提供徐州市籍身份证复印件;

4、专利技术简要说明(说明书摘要复印件);

5、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用发票原件(申请人为单位的,若发票已入帐,可提供复印件和单位开具的领取资助费的收据)

第十条 发明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申请发明专利奖励金的,需报送下列材料:

1、《徐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3、职务发明申请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个人申请须提供徐州市籍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可参照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徐州市科技局是市政府授权的全市管理专利工作的职能部门。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级专利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按专项资金资助实际发生金额拨款。

第十四条 申请市级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资金如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市级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专利代理部门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受益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报徐州市科技局、徐州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科技局、徐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7年度科技进步(专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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