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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失效]
2015-07-21     (点击: )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8日)废止

湖南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发明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依法取得专利权,促进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设立“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专利申请补助,列入财政预算,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全省科技发展水平与支持重点提出年度专利申请资助方案。

第三条 凡本省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发明创造确因经济困难无法全额承担申请费用的国内外专利申请,均可依照本管理办法提出专利申请资助。

第四条 凡具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均可申请资助。

对技术含量高或对国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新医药、新材料、环保节能等高新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重点予以资助。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只对办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部分专利申请费、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年费和发明专利实审费进行资助。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受理和审批。各市、州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请资助由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批。

中央和省直在长单位及个人的申请资助及全省范围内的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由省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 专利申请资助限额,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2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每件资助4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200元;发明创造申请国外专利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多少进行资助,每件每个国家或地区最高资助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一项发明申请多个国家专利,资助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申请人须提供下列材料:

1、湖南省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2、相关国家或地区专利受理或审查部门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专利申请请求书复印件;

3、职务专利申请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专利申请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第九条 专利申请资助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和凭证。凡申请材料和凭证弄虚作假或相同项目重复申请者,一经发现,资助费用全额追回,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各市、州应设立“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列“知识产权事业费”支出,专项用于本地区专利申请补助。

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结余部分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上一条: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意见的通知
下一条: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程经济系列职称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专利管理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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