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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2015-07-21     (点击: )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10〕127号)

省知识产权局:

你局《关于核定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及培训收费的函》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58)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湘价费[2009]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以考养考”原则,现就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试行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是指对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熟悉专利法和有关法律知识、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的人员,为了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而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时所缴纳的费用,其性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的执收主体为省知识产权局。

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主要用于宣传发动、组织报名、资格审核、印制准考证、试卷保管、租赁考场、监考、发放合格及资格证等相关工作。

三、收费标准:专利代理人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5元(共三科,含每人每科上缴国家20元)。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名目再向考生收取其他费用,在考试成绩有效期限内不得对考生的合格科目强制考试并收费。

四、你局接本通知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规定对收费进行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二年。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上一条: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专利管理局、省版权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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