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9日)废止
武汉市专利局关于落实专利技术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有关部门,各区计经委、专利办(科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武发〔1998〕17号)精神,推进我市专利技术实施和企业专利工作的发展,现就落实专利技术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专利技术产品范围为我市首家生产的以下2类技术含量较高的专利技术产品:
1、经市专利管理局认定的专利技术产品,自销售之日起连续3年内新增部分的市属企业所得税,先由税务部门征收,再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
2、经市专利管理局认定的专利技术产品,自销售之日起连续3年内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
3、财政返还专利技术产品税金,按批准享受专利技术产品税收优惠年度开始计算,连续3年内按年返还,每年认定返还一次。
4、同一单位的同一件产品不得多渠道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申请享受专利技术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于当年12月底填写《武汉市专利技术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报表》(附件一),并将该产品的专利证书等有关权属证明材料报送市专利局。市专利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其所含专利的法律状态、权属和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进行审查、认定,并于第二年元月15日前编制下达上年度《武汉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专利技术产品项目》。
2、项目单位根据《武汉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专利技术产品项目》,填写《武汉市专利技术产品增值税税金返还申报表》(附件二)和《武汉市专利技术产品所得税税金返还申报表》(附件三),连同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按返还税种一税一表和税金的入库级次,报送相关税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
3、市、区财政局按属地原则审批确定返还增值税和所得税税金金额,同时办理有关税金返还手续。各区财政局办理返还手续后应报市政局备案。
1、企业要加强专利技术产品的产销一条龙管理,专利技术产品的产量、成本、销售收入、利润、税金等,必须单独建帐,做到有据可查。对未单独核算或核算上与其他税项划分不清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专利技术产品税金返还款必须用于专利技术产品的产业化和专利技术的再开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市财政局、专利局将对返还税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违规资金收缴同级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