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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十四号)——关于使用邮政编码的规定的公告[失效]
2015-07-20     (点击: )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废止的局长令、公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2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7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十四号)

(1989年7月27日)

为了保证专利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邮电部门关于使用邮政编码的规定,特作如下公告。

一、凡在中国专利局已申请专利的申请人,请尽快来信来函说明自己的申请号、详细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

二、寄交中国专利局的申请文件、中间文件、各种信函以及汇寄的各种专利收费款项,都须注明寄件的详细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否则无法联系。

三、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专利申请的邮政编码被视为地址的组成部分,将在形式审查中予以审查。如未填写邮政编码,申请人应在指定的限期内予以补正。否则,审批工作程序中的联系中断,通知、决定无法送达,致使专利申请资格或专利权丧失,责任自负。

四、通信地址:北京北三环西路学院路(或北京8020信箱)中国专利局审查一部分综合管理室。邮政编码:100088。

上一条:305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30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十五号)——对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医疗器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作出过内部决定的公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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