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废止的局长令、公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2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7日)废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重新审定后,做了部分调整,依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13号文规定,新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于1992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现将该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如下。
(六)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续展费:100
说明书加附图超过30页的,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15
说明书加附图超过300页的,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30
注:(1)外国申请人和外国专利权人缴纳上述各项费用,按缴纳时的汇率折
(1)上述规定第十六项中,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印刷费应当在专利局通知中规定的期限缴纳,发明专利申请公告印刷费应当与申请费同时缴纳。
(2)本公告公布之前已经按照原费用标准缴足的各种费用,不再按新标准补缴差额。
自本公告公布日至1992年10月1日之间,除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在此期间缴纳或预缴的费用以外,专利局不再预收费用。
(3)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缴费期限跨越1992年10月1日的,实际缴费日在此日期之前,按原标准收费,实际缴费日在此日期之后(包括10月1日)按新标准收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四号)自1992年10月1日起废止。